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114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0747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實施對象:本府轄屬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 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含任期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本縣分 2 梯次辦理,第 1 梯次只辦理 114 年度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
(三)執行期程: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四)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 114 年度繳 交報名費並完成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 者,核予補助:
1、教育部 114 年度第 2 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認證考試(考試日期 114.08.03),每師每次新臺幣(以下同) 250 元 。
2、客家委員會第 2 次中高級認證考試(考試日期 114.10.18),每師每次 250 元。
3、國立成功大學 2025 年春季及秋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者(考試時間:114.06.14 及 114.11.29)應考者,每師每次 2,800 元。
(五)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 11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二)前。
2、檢附資料:貴校請於校內完成初審,及彙整並核算校內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附完成核章之經費申請表(附表 1 、附表 2)及檢附相關證明,以紙本依限逕送本府申請補助(免備文)。
3、計畫核結:請於 115 年 7 月 30 日前,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 ,請學校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 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 」繳回。
4、申請原則: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 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向本府申請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