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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0-09-08 | 點閱數: 772

說明: 一、復教育部民國10811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57556 號書函、宜蘭縣政府同年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80192684 函及基隆市政府同年109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080164047 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10771日施行,該法第 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 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 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 相關規定補發。」準此,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 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仍應依上開新訂定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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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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