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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0-09-24 | 點閱數: 604
說明: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28296 號書函副本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831016483 號函。
二、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2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
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
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
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爰有關赴大
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
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
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三、本部 101 年 11 月 27 日臺人(三)字第 1010217973 號函,與現
行退撫條例規定未符,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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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網站風格


(共 2 個樣板佈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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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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