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28296 號書函副本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831016483 號函。 二、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2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 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 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 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爰有關赴大 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 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 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三、本部 101 年 11 月 27 日臺人(三)字第 1010217973 號函,與現 行退撫條例規定未符,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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