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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1-10-20 | 點閱數: 586

說明:

 一、復貴府110823日府人給字第1102403052號函。

二、查1077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5年,年滿 60歲。……。(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年滿60歲之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 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三、復查本部1108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 規定略以,自1112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 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一)認定標 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 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 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四、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 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 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 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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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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