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 及教育部同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 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 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年」按月繳付;若遞延3年 期滿前,自願提前繳付時,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 金費用,惟僅得繳納至機關學校繳納當月份退撫基金費用 之月份。
三、茲因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增修,為使各機關學校有 所依循辦理育嬰留停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繳 納作業,本會業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作業流程」,包含系統操作說明及相關表單填送, 請貴機關學校確實依上開流程辦理報繳,摘要說明如下: (一)辦理退離:於退撫基金繳納系統,自留職停薪之日或 自110年4月1日起辦理退離。 (二)造冊函送本會列管:依本會擬具之「表一、育嬰留停 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基金費用人員列管名冊」,造冊 函送本會列管,以利後續勾稽核對。 1、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已選擇遞延3年繳付名 冊:於110年11月1日前函送本會。 2、110年11月1日之後「新增」育嬰留停選擇遞延3年繳付 名冊:於該新增月份函送本會。例如:110年12月12日 新增選擇遞延3年繳付人員,則請於110年12月填表函 送本會。 (三)選擇「提前一次繳清」基金費用:依本會擬具之「表 二、育嬰留停期間選擇提前一次繳清退撫基金費用清 單」計算應繳金額(亦可由本會協助計算),併同機 關學校按月繳納基金費用之當月作業月份一次繳付。
四、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刻正改版中,完成後將於該系統公告及 本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檢附「本會服務人員電話一覽 表」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作業流 程」各1份,上開作業流程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 fund.gov.tw/)「下載專區\收支作業常用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