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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20 | 點閱數: 98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 轉 229
電子信箱: 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7007312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作業原則。

 

主旨: 轉知教育部 107 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1 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等業務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4 月 1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055965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師資職前培育相關業務,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擬於 107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商借資格
1、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 3 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3、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4、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並得續聘,以 2 年為限,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 工作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四) 工作內容:師資職前培育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至該部工作之教師於 107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 kiyouiku@mail.moe.edu.tw ,電話 02-7736-6224 ,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 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04/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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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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