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李柏漢 - 人事室 | 2018-11-03 | 點閱數: 1046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
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
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
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第 2 項)公務人員之
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但有正
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本部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074511025 號函略以,考量養
育雙(多)胞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
人道關懷,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
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
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二、茲依前開本部 107 年 5 月 29 日函意旨,考量同時育有 2 名以
上 3 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亦確實難
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爰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2 名以
上 3 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
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

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網站風格


(共 2 個樣板佈景)
:::

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近期會議活動

11/4(二)教師晨會

 

學生事務資訊網

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