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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6-10-17 | 點閱數: 979
一、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二) 修正規定第 2 點增列第 2 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1 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三) 修正現行規定第 7 點第 1 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四)

刪除現行規定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序文、第 2 款、第 3 款,其餘為點次遞移。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1

.doc

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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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學校應於學校網頁明顯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專區呈現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等資訊,應避免以非公務之電子郵件作為收件方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保密原則,以保障其個人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檢舉收件單位:學務組 電話:038872628分機 24 電子郵件:fangping199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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