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
| (二) | 修正規定第 2 點增列第 2 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1 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
| (三) | 修正現行規定第 7 點第 1 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
| (四) |
刪除現行規定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序文、第 2 款、第 3 款,其餘為點次遞移。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1 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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