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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11-05 | 點閱數: 1131
 一、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0 月 29 日以府人訓字第 1080240697 號函計達。
二、 修正後第 19 條規定:「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方式及標準給付:一、除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於當月一日一次發給上月工資,如遇例假日則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但工資由中央機關補助經費支者,依補助款撥入且得予動支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二、新進人員自就職之日起薪,並依實際在職日數支給;在職期間死亡者,亦同。離職人員以離職前一日為最後支薪之日。」為配合實務,本條修正規定更正為 108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三、 另,為配合上開修正,各處臨時人員薪資清冊自 11 月起請於每月 20 日至 22 日送人事處(約用人員)、行政暨研考處(臨時僱用人員)審核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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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學校應於學校網頁明顯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專區呈現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等資訊,應避免以非公務之電子郵件作為收件方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保密原則,以保障其個人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檢舉收件單位:學務組 電話:038872628分機 24 電子郵件:fangping199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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