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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春日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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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20-06-20 | 點閱數: 750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9 年 6 月 9 日廉防字第 10905004370 號函辦理。
二、 端午期間,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 有關廉政倫理相關課程,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選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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