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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本要點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於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1 款;本要點係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訂定,該法適用對象無須隨機關首長卸任而辦理退休或離職,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2 款。 |
| (三) | 各級學校公務人員實已包含醫事人員,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8 點部分文字。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3654_Attach00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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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選單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學校應於學校網頁明顯處或性別平等教育專區呈現校園性別事件之申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檢舉收件單位:學務組 電話:038872628分機 24 電子郵件:fangping199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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