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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部 86 年 8 月 5 日台( 86 )人(二)字第 86085330 號函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 10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102 年 4 月 22 日本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爰教師留職停薪規範,於 86 年 8 月...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選舉時間、地點,人事室應於選舉前五日公告本校網站。
二、投票須知: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1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由 13 人組成,其中當然委員 3 人。(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各 1 人)
2 、票選委員 10 人(每人最多圈選 5 人)。
3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 人)之二分之一(7 人)。 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5 人以上)。
(二)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1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總數由 9 人組成,其中當然委員 5 人。(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8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41784 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 104 年 7 月 27 日廉政字第 1040701191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彙整表前經縣府 104 年 6 月 23 日府人訓字第 1040119493 號函轉並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公告於本校網站,現補充說明案例一及案例二部分,分述如下:
(一)有關「案例一」部分,重申依現行政策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進修,十一職等以上及涉密人員已由內政部修訂「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明文禁止赴陸進修;十職等以下未涉密人員則由各機關從人事差勤系統從嚴管制。是以各機關對於十職等以下未涉密人員赴陸進修之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甄選內容:英語專長代課教師 1 名
報名起日期: 104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08 時 00 分
報名迄日期: 104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 00 分
報名地點:花蓮縣蓮市中正國民小學人事室
甄選日期: 104 年 8 月 14(星期五)上午 8 時 40 分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次代課教師甄選於 104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第 3 次招考放寬大學資格人員報名,
並於 104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辦理甄選錄取英語專長代課教師人員 1 名,惟錄取人員因故放棄,
故本校再次辦理第 5 次招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99855 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供參
公告事項:
一、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1 次公告分 3 次招考)-第 3 次招考錄取名單,經本校 103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審查通過,錄取名單如次:
(一)南勢阿美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正取 1 名:曾郁淩
(二)東排灣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正取 1 名:丁慧美
(三)撒奇萊雅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正取 1 名:謝妘昀
二、正取者,請於 104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 11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含身分證、畢業證書、族語認證證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喪失受聘資格。
備註:如遇颱風報到日期延至 104 年 8 月 10 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事項:
一、 104 學年度第 1 次代課教師甄選(1 次公告分 5 次招考)-第 3 次招考錄取名單,經本校 103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審查通過,錄取名單如次:
(一)英語專長代課教師正取 1 名:陳映蓉
(二)健康與體育領域專長代課教師正取 1 名:李煜民
(三)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專長代課教師正取 1 名:陳亞伶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專長代課教師正取 2 名;備取 1 名:
1 、彭勝弘正取第 1 名。
2 、虞佩瑾正取第 2 名。
3 、唐維志備取第 1 名。
二、正取者,請於 104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 11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含身分證、畢業證書)至本校...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4 年 7 月 20 日選高三字第 104140033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定於本( 104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在臺北考區舉行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同月 9 日在臺北考區舉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口試,並於同年 7 月 17 日在中國時報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公告。
三、為避免應考人因延誤報名、錯填應考資格條件或考績成績,致考試權益受損或影響考試成績,請加強宣導及協助所屬人員辦理報名事宜。至網路報名程序及操作說明,請應考人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後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5 月 19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核小組第 14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該會議決議「請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所屬學校教師若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儘速於本年度內辦理換證」。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四、請貴局(處)協助轉知所屬學校教師,若有符合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事項:
一、本次 104 學年度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1 次公告分 4 次招考)-第 1 次招考錄取名單,經本校 103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8 次會議審查通過,錄取名單如次:
(一)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正額錄取 8 名:李昕潔、陳嘉良、謝芳懿、陳玫菁、張晟瑲、王室媛、安偉君、吳幸嬛。(依成績排序)
(二)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備取 2 名:
1 、涂媛琇備取第 1 名。
2 、王冠蓉備取第 2 名。
(三)健體專長代理教師正額錄取 1 名:張瑞祥。
(四)健體專長代理教師備取 1 名:李煜民。
二、正額錄取者,請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 11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含身分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花蓮縣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響應行政院「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提供本縣公教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並協助解決子女照護事宜,爰推動本案托育特約服務。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憑服務證,將子女送托至旨揭托育機構時享有優惠,期限自 104 年 6 月 20 日至 106 年 6 月 19 日止。
三、旨揭特約托育機構地址、聯絡電話及優惠內容如下:
(一)地址: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 477 號。
(二)聯絡電話: 03-8578758 。
(三)優惠內容:員工子女就讀芝村幼兒園,每學期可折抵註冊費新臺幣 1,500 元整。
四、請轉知所屬同仁參考利用,鼓勵送托。本案詳細優惠內容請參閱縣府全球資訊網/人事處/...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辦理。
二、案內校長任期一般地區學校(宜昌國中、吉安國中、新城國中、明義國小、忠孝國小、新城國小、康樂國小、吉安國小、南華國小、化仁國小、志學國小、鳳林國小、鳳仁國小、大進國小、富里國小、景美國小、三棧國小等 17 校)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偏遠地區學校(萬榮國中、三民國中、玉東國中、東里國中、豐裡國小、平和國小、月眉國小、水璉國小、北林國小、林榮國小、舞鶴國小、富源國小、奇美國小、觀音國小、高寮國小、見晴國小、紅葉國小、崙山國小、立山國小、卓清國小、卓楓國小等 26 校)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6 月 29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8619 號函辦理。
二、「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依約承作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土地銀行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3 年。
三、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一)貸款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約聘僱人員)。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
(三)貸款期限:最長為 7 年。
(四)貸款額度:借...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8158A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第 3 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5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第 5 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 3 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據上,公立學校教師具有 85 年 2 月 1 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6908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6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 觀看完整文章
一、活動宗旨:為獎勵教師發揮教育大愛精神,表揚其關懷弱勢學生努力克服困境,協 助低收入戶學生成長學習,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鼓舞學生挫折奮起有成並以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我國訓育教育工作者之專業精神,充分表現教師傳道、授業、解惑成人之美的具體成果,鼓勵致力於提升青少年德育及群育之推展、導引同學從事正當社團活動、促進學生課業與課外活動之平衡發展有顯著成效或貢獻,深受師生及社會家長所共同肯定之典範教師。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懷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陳玲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中國青年救國團
四、協辦單位:臺灣教育大學系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救國團各縣...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4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83157 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而為利實務執行,勞動部爰於 104 年 5 月 29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594 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性平法所定產檢假 5 日,受僱者得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變更。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同條第 3 項規定,以及銓敘部 104 年 1 月 7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23679 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平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定之產檢假 5...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 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次按醫療法第 28 第 1 項前段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是本要點第 5 點所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含診所。惟為落實本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定意旨,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亦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3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92211 號函辦理。
二、「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原由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至 104 年 3 月 31 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保險公司承作後,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承作。
三、本保險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委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並以該協會為要保人,相關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自 104 年 4 月 1 日 0 時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 24 時止,期間 2 年;辦理期間保險費固定,不得調漲。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1857 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 5 點規定:「……(第 2 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 1 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 3 項)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 1 人,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本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003...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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