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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獎懲原則(核定本)
- 為督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達成一百零四年節水抗旱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 本原則適用對象如下: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含國防部各部隊)、事業機構(參採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適用對象(詳附件),排除銀行等對外營業單位) 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地方各機關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事業機構(參採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適用對象(同附件),排除銀行等對外營業單位) 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前項行政院、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不含醫療院所、安養機構、海巡、消防、空中勤務總隊及其他救災單位。
- 因正當原因(員額增加、基地建築增加、新建工程、新增大量用水設備等)致用水增加者,不適用本原則懲處規定。
因縮編、員額減少、建築物減少、基地縮減、增加使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不含雨水、回收水及再生水)致用水減少者 ,不適用本原則獎勵規定。
- 各機關學校辦理節水行動,應以維持環境衛生、安全及不影響業務功能之必要用水為前提。
- 各機關學校於一百零四年四月至七月實際用水量較去年同期用水量節省水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建議參酌下列基準核予所屬公務人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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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承辦人員 |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
機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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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嘉獎二次 |
嘉獎一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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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百分之九十 |
記功一次 |
嘉獎二次 |
1.補助節水設備改善經費新臺幣五萬元。 2.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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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百分之八十 |
記功二次,並公開表揚。 |
記功一次,並公開表揚。 |
1.補助節水設備改善經費新臺幣十萬元。 2.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 各機關學校於一百零四年四月至七月實際用水量較去年同期用水量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建議參酌下列基準課予所屬公務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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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承辦人員 |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
機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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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申誡一次 |
申誡二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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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三分之一,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申誡二次 |
記過一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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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增加達三分之一以上,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記過一次 |
記過二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獎勵及懲處,分別由教育部及國防部參酌本原則另定規定辦理。
- 第五點及第六點與去年同期節水率之計算基準如下:(一百零四年四月至七月用水量-一百零三年四月至七月用水量)/一百零三年四月至七月用水量*100%。
前項計算基準以經濟部水利署節約用水填報網站為準(網址:http://www.ewater.org.tw/)。
實施第三階段分區供水限水措施的地區之停水日數不予計入。
- 各機關學校參酌本原則所定獎勵及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學校職員獎懲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勵或懲處。
- 各機關學校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較本原則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具政務人員身分之機關首長,由各機關學校參酌本原則,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其獎勵或懲處。
- 評定機制:
- 由經濟部水利署依據各機關學校所填報用水量與實際用水量勾稽後進行初步考評,並續將初步考評名單送各機關學校參考;各機關學校對考評結果有異議者,得依限提出申復。
- 由經濟部水利署邀請各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學者組成考評小組,就申復案件進行復評。
- 各機關學校就復評結果得再申復一次;必要時考評小組得辦理現勘。
- 評定結果:由經濟部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
- 本原則核發之補助節水設備改善經費,專供各機關學校設置雨水貯留系統、安裝或換裝省水器材、修繕漏水管線及設備之用。
-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企劃與保育」工作計畫項下「邁向永續國家節水行動方案」計畫支應,如有不足,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