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中區域內容
大進訊息
主內容區域
-
依據行政院106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04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