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補助國中小辦理子計畫 3「科技及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 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627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申請相關注意事項及收件期程,說明如下:
(一)計畫名稱:「114 學年度科技教育推動總體計畫(子計畫 3_補助辦理科技教育(含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
(二) 計畫精神:
1、為落實科技領域、科技教育議題、資訊教育議題之教學 與學習活動。
2、申請子計畫 3 之學校需參與子計畫 1 科技中心所辦理的研習、活動,說明如下:
(1) 參與本府辦理科技教育實作競賽活動(如科技教育創意實作競賽、 AI 素養爭霸賽、太平洋盃科技教育競賽、貓咪盃 Scratch 、發明展等)。
(2) 參與本縣科技中心所辦理之教師增能研習與回校進行 學生教學。
(3) 參與本縣科技中心所辦理之教師增能研習與回校進行 學生教學,經費補助項目為至科技中心參與研習之差 旅費、派代費及教學材料費。
(4) 參與子計畫 3 學校請選擇一間與學校所在地對應的科技中心做為培訓中心,參與增能研習至少 3 場次。
(5) 提供國小辦理科技教育及資訊教育校本課程發展、國 小階段無固定課程實施科技領域議題融入或彈性課 程。
3、請有意申請辦理之學校務必依子計畫 3 之作業規範、審 核、輔導與檢核等相關作法辦理。
(三) 申請對象與經費上限:
1、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合計上限 24 校。
2、每校申請經費上限 5 萬元整。
3、請申請學校參考本縣科技中心推廣服務區域分配並規劃 協作。(北區:花崗國中、中區:光復國中、南區:玉 里國中)。
4、已申請「子計畫 1 科技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計畫」、「子計畫 2 支持偏遠地區學校推動科技領域課程計畫」之學校,不可重複申請「子計畫 3 計畫」。
(四) 申請子計畫 3 學校請連結子計畫 1 科技中心所辦理之課程活動及縣市競賽活動,並以國小無排定資訊課程之學校優先申請。
(五) 當學年度已獲教育部或國教署其他同性質之相關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 計畫填報截止:由本府彙整總體計畫(含子計畫 1 及子計 畫 2 ),請申請「子計畫 3 學校」於 114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前,將核章後之計畫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自評表掃描檔以 PDF 格式傳送至指定信箱 sirius@hlc.edu.tw (逾時不予收件),來信主旨及檔名請註明貴校校名及表件名稱,紙本資料請(於 傳送電子檔 5 日內)後送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李政蒲輔導員)。
(七)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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