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團法人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114 年 6 月 16 日動督字第 114061603 號暨農業部 114 年 7 月 11 日農護字第 1140713773 號函辦理。
二、目前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目前規範種類為犬、貓)辦理登記及絕育。為完善各級學校犬、貓管理之需求,農業部 109 年起寵物登記新增飼主身分為「法人團體」的選項,並將寵物用途別增加「校犬」類別。
三、各級學校如有認養校犬意願,請評估並參考旨揭聯盟提供之檢核表(如附件),並落實寵物登記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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