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1 月 4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6600340 號函暨「菸害防制法」、「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府前以 114 年 2 月 18 日府教體字第 1140032217 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旨揭流程前經國教署於 114 年 3 月 19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1499 號函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校園查獲電子煙處理疑義」後,業依該署回復意見增訂處遇流程,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善加運用處理。倘查獲學生使用電子煙,應落實通報作業,並依校內規範處理,實施戒菸教育、輔導或轉介等措施;另有關「校園查獲電子煙處理疑義」,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4 年 3 月 25 日國健教字第 1140102837 號函辦理,以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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