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15 年 9 月 11 日花衛健促字第字第 1150030868 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於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爰請各校加強宣導。
三、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提供民眾妥善處理電子煙之管道,國民健康署於全國各縣市設置電子煙回收桶。本縣共設置 34 處電子煙回收據點,包含 13 鄉鎮市衛生所(室)及北、中、南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民眾自主投遞電子煙;相關回收作業將配合修法進度辦理,持續至新法施行後 1 個月緩衝期屆滿。
四、為擴大宣導效益,請貴校協助於所屬電子看板(跑馬燈)刊播下列宣導訊息,並得視版面及播放需求酌予調整:「電子煙回收!9 月 8 日起,請將電子煙投入指定回收桶,回收據點請至花蓮縣衛生局官網公告區查詢,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下中區域內容
行事曆
下中左區域內容
網站點閱統計
| 今天: | 2016 |
| 昨天: | 3286 |
| 本週: | 21067 |
| 本月: | 8822 |
| 總計: | 3138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