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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92779 號函辦理。
二、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5 年 8 月受理委託鑑定案件,已有 3 件檢出「溴二甲基卡西酮」(檢體均為粉末狀),國內於 2 個月內檢出前揭 2 種未列管物質,且互為製造原料與未列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顯示國內恐已出現相關製造處所,並藉由規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模式運作。
三、「溴二甲基卡西酮」雖非可供製造毒品之原料,惟屬第三級毒品溴甲基卡西酮之結構類似物,若於我國列管為毒品前流通濫用,恐對國人之健康及安全構成威脅;爰請貴校針對快篩呈卡西酮類陽性反應之個案,其待測檢體若未檢出常見之卡西酮類毒品(例如: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其代謝物),宜視案情決定有無另送新興毒品(濫用物質)廣篩鑑定之必要性。
四、檢送「溴二甲基卡西酮」說明資料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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