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指揮中心於 109 年 8 月 5 日記者會再次公告呼籲,民眾出入人潮壅擠或密閉等 8 大類場所務必戴上口罩,其中包括醫療院所及照護機構、大眾運輸場站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的車廂、賣場或市集(百貨公司、量販店、傳統市場、夜市等)、教育學習場所(補習班、 K 書中心等)、展演競賽場所(音樂廳、體育館、電影院等)、宗教場所(廟宇、教會、禮拜、遶境等)、休閒娛樂場所(兒童遊樂場、酒店、舞廳、夜店、酒吧、 KTV 、遊藝場等)及大型活動等。尤其針對展演競賽場所,如體育賽事等,室內建議配戴口罩,室外則應保持社交距離。
公共運動設施(含國民運動中心)及民間運動場館因應新冠肺炎防疫 注意指引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7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 10900133389 號函發布
一、 業者:
(一) 設定單一出入口,以控管入場人數,強制對進入之顧客以酒精或乾洗 手液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量測,額溫攝氏 37.5 度以上、耳溫 38 度 以上或有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採會員卡入場者,於入場後 消毒卡片,避免接觸感染。
(二) 場館內設置有充足的洗手設備,提供清潔用品包含洗手用品(如肥皂、 洗手乳)、擦手紙等,或在入口處準備乾洗手液供顧客使用。
(三) 入場人員應以實名登記制方式入場,並確認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者近 14 日之出國旅遊史。
(四) 場館內應保持室內 1.5 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並維持場所空氣流通。
(五) 進場、散場皆應妥善規劃動線,控制場館內之人流、及設備器材擺放 位置,確保室內安全距離。 1. 團體課程請依 1.5 公尺以上劃設安全距離標線,人員依標線位置上 課。 2. 跑步機及相關器材應間隔使用。
(六) 加強環境衛生維護,針對場館內各空間每 2 小時由專責人員清潔、消 毒,進場前、散場後皆需清潔、消毒。如顧客人數眾多且頻繁出入者, 應提高消毒頻率。
(七) 場館內放置充足的酒精消毒用品,供顧客於使用器材前自主消毒使 用。
二、 工作人員:
(一) 業者應訂定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計畫,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二) 場館工作人員(含場館教練),工作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 2
(三) 訂有發燒及呼吸道症狀的請假規則及工作人力備援規劃,且所有工作 人員都能知悉及遵循辦理。
(四) 如有顧客或工作人員於場館內發生疑似症狀,應安排與其他人員區隔, 並立即通報衛生單位。在就醫前由固定人員給予照料,並於接觸後針 對所配戴之口罩、手套或相關廢棄物應小心處理丟棄,確實清洗雙手。
三、 顧客:
(一) 顧客應作好自身健康管理,如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除就醫外,應 在家中休息,禁止前往場館運動。
(二) 入場前應配合場館業者實施體溫量測及症狀評估,如有發燒或呼吸道 症狀時,禁止進入場所。
(三) 為維護使用者及工作人員安全健康,應配合場館業者實施之實名登記 制、旅遊史調查、手部及會員卡消毒等相關入場管制措施,入場後亦 應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四) 入場後依劃設之標線位置、使用已維持 1.5 公尺以上距離之器材、設 備,避免將個人衛生用品(如毛巾、手帕)等放置於地面或器材上。
(五) 請維持室內 1.5 公尺以上社交距離,運動前後勿群聚聊天,離場前應 洗手消毒。
(六) 陪同入場者亦請遵守上述相關規定,並於進入場館後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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