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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請參考運用,請查照。
公告
張凱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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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 2025-12-27 | 點閱數: 158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府前於114年2月18日府教體字第1140032217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另本府前以114年11月5日府教體字第1140218771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
檢附臺灣高等檢察署原函及附件,請學校參考運用。
下載:114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pdf
1) 114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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