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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欣卉 - 教務 | 2026-09-03 | 點閱數: 6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5年8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2796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以每學年訪視全國國中校數10%之學校為原則,並視 需要增加訪視次數或校數。訪視方式摘述如下:
(一) 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於訪視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
(二) 本府及學校需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本府將於國教署通知後立即通知受訪學校,並於國教署通知後30分鐘內將地方政府回報單以電子郵件寄至e-j264@mail.k12ea.gov.tw。
(三) 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查後,填寫視導紀錄表,由國教 署彙整後轉請本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四) 國教署抽訪時,本府將指派承辦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出席綜合座談,提供訪視人員該校前次視導情形,並提出協助措施,以瞭解轄區學校正常教學落實情形。
三、 本府及學校每學年度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學校應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請各公私立國中於開學前將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應公告檢核表如視導計畫附件4-1)。
(二) 本府每學年度結束前將針對轄區內公私立國中小(含國立 學校附設國中小)進行實地視導,分述如下並請各學校留 意辦理:
1、 國民小學:每學年抽查一定比率校數,對公私立學校進行實地視導;必要時,並得加強視導。
2、 國民中學:每學年完成對全數公私立學校實施一次實地 視導;必要時,並得增加視導次數。
3、 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其所送之實驗規範,就已排除正常教 學之項目,免除正常教學視導;未排除項目,仍應依規 定進行該項目視導。
四、 經國教署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將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
  • 115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1) 115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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