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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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13019672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 376550000A_113019672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96721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30196721_ATTACH3.pdf )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並自 113 年 10 月 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0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696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