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轉知 游心妤 - 教務處 | 2026-03-02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7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54100377 號函辦 理。
二、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本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 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 115 年 2 月 23 日起至 3 月 23 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 3 月 23 日晚上 12 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四、 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有關「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
五、 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學生身分保密。
六、 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5 年 1 月、 2 月、 3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 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併參(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