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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心妤 - 教務處 | 2024-03-07 | 點閱數: 9

有意辦理者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處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 4 月 30 日(星期二)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 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 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 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 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 行合作。

四、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五、旨揭條例及申請 113 學年實驗教育相關表件請至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bit.ly/2RQrK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