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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辦理。 |
| 二、 | 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2月24日起停止適用。 |
03-07 考選部訊息:106年警察人員特考、一般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