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謝婉嫻 - 人事室 | 2022-02-19 | 點閱數: 25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政行字第1110034343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三、旨揭資料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

校務連結

檔案下載

  1. 財務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及借用申請單.docx
  2.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空間申請表1140902.pdf

計數器

總計: 368854368854368854368854368854368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