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學生未修習者,應予補修。轉學、轉科(學程)者,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其實施方式得採部分數位平臺之學習。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
(一)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
(二) 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 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 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三) 前二目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第二十條所定彈性學習時間課程。
(三) 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前項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