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旨: | 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轉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