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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教育部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課程科、本府教育處終教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