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2.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3.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
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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