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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修正案係針對「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新增第三十七點有關,新增理由係「教師需依法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 礙學生之教學與輔導,為獎勵教師推動普特合作 以落實融合教育,形塑友善正向之校 園環境,爰增 訂當學年度 圓滿達成任務者嘉獎一 次,以資鼓勵」。
二、檢送「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1份,提供本校教職同仁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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