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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 - 一般公告 | 2022-01-03 | 點閱數: 136

說明:

一、本部前以 110 年 9 月 24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100118366 號 函頒首揭注意事項,並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 11 月 1 日以臺教 師(一)字第 1100143806 號、 1100149029 號函修正,合先 敘明。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12 月 5 日新聞稿、 110 年 1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890 號函辦 理。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服務及入校條件應符合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查詢下載 https://cpd.moe. 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

現規範如下: 1、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 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 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 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 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 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 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 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 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四、請持續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防疫規定,落實相關防疫措 施;另本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 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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