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12600075A 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疫情發展變化,為保障參賽學生身體健康,維護各項競賽辦理品質,教育部擬具旨揭處理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期間,且比賽場館(或學校)未停課或關閉狀況下,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二)參賽人員規範
1、與會人員(除參賽學生外)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 3 擇 1 ,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1)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
(2)賽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3)賽前 48 小時內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參賽學生
(1)不可佩戴口罩之音樂比賽吹奏類學生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 3 擇 1 ,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甲、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
乙、賽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丙、賽前 48 小時內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無確診案例採預防性停課班級之學生,需檢附賽前 24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未檢附檢驗陰性證明,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3)參賽學校所屬縣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 3 級者,該校學生禁止參賽。
(4)有確診案例停課學校之學生,禁止參賽。
(5)團體組學生為確診個案或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4 項情形之一者,該團全團不得參賽。
(三)人員(數)管理
1、降低室內人數:室內 100 人,或室內超過 100 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場館室內人數包含學生、評審及會場內之工作人員。
2、團體組學生當日未完成「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或因有發燒症狀情形者,得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1)舞蹈比賽團體組人數不足時(如甲組不足 31 人、乙組不足 12 人),仍得以原參賽組別進行比賽。
(2)音樂比賽室內樂類組排除適用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3、競賽陪同人數最高不得超過 25 人,各競賽規定詳見附件。
(四)賽務防疫規定
1、口罩佩戴:活動期間與會人員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吹奏類學生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結束後仍應依規定佩戴口罩。
2、各競賽防疫規範
(1)各競賽禁止共用化妝品,會場室內及戶外皆不開放化(補)妝。
(2)舞蹈團體組及創意戲劇比賽全面禁止化臉妝,違反規定者扣分。
(3)舞蹈比賽、音樂比賽合唱類、鄉土歌謠及創意戲劇比賽現場禁止使用吹奏類樂器伴奏,改以錄音替代。
(4)音樂及鄉土歌謠比賽不開放休息區練習,且僅限於規劃之區域方可進行熱嘴、調音、發聲。
(5)舞蹈(甲組)團體賽及音樂(行進管樂類),賽程調整為每隊彩排後隨即比賽;舞蹈(乙、丙組)團體賽,取消彩排,提供每隊於賽前三分鐘走位。
(五)環境防疫及清消規劃
1、競賽環境應每 2 小時進行清潔消毒一次,每日至少消毒 4 次。
2、禁止參賽人員及陪同人員於會場用餐。
(六)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
1、個人組:將於賽程辦理完竣後,另行辦理 1 次補賽,詳細規劃將公布於競賽官網。
2、團體組:倘因疫情導致競賽前 1 日該競賽類組超過 1/2 團隊無法參賽之情形,教育部將另行公告因應措施。
三、其他未盡事項悉依 110 學年度各表演藝術類競賽實施要點辦理,若實施要點與本處理原則不同,以處理原則為優先。
四、若各校有以下情形,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之規定,落實通報機制,並於競賽前主動即時通報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電話:( 03 ) 8462860#277 。
(一)有確診案例停課學校之學生。
(二)無確診案例採預防性停課班級之學生。
五、本處理原則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