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文化部(下稱該部) 111 年 2 月 25 日文秘字第 11120074061 號函辦理。
二、該部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為進一步保障藝文創作權益,會同經濟部訂定《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著作權保障辦法),於 110 年 10 月 5 日發布施行。
三、為具體落實藝文事務著作權益,該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規劃 111 年「藝文事務著作權保障巡迴宣講」,以宣導著作權保障辦法及著作權概念與實務應用,使政府機關同仁辦理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皆能妥善規劃,積極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著作權益,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的文化競爭力。
四、旨揭宣講(共計臺東、臺南、桃園、臺中、高雄、花蓮、澎湖、馬祖 8 個場次),其辦理時間、地點詳如附件,全程參與者,每場次將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宣講報名網址: https://www.accupass.com/go/mocgov 。
五、旨案相關辦法、契約範本電子檔、宣講講義等內容業登載於該部官網之「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 art.culture.tw ),請自行下載參用。
六、本案聯絡人請逕洽文化部承辦人黃小姐,電話: 02-8512-6376 、信箱: huang343@mo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