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 定,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 之本(年功)俸(薪)額之 15%;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教人 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 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 次發給。次查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於 111 年 1 月 28 日完成三讀,並奉總統於同年 2 月 18 日公布;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亦經行政院以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 人給字第 11100000011 號函核定,溯自同年月 1 日生效。
二、據上,為利各發放(支給)機關計算發給 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 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 金,爰檢送「111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