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 年 2 月 15 日中選務字第 1113150035 號函暨本會「111 年花蓮縣五合一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遴薦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選舉,投開票日期訂於本( 111 )年 11 月 26 日,投開所工作人員遴薦、招募對象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以上人員均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及管理員(每一投開票所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機關、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國營事業機構具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之人員及技工、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
三、現任公教人員經機關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其相關權益如下:
(一)可申請公假參加選務機關辦理之選務工作講習,並支領講習費 200 元。
(二)投票日午餐由選務機關準備。
(三)支領投票日工作津貼,主任管理員 3,800 元、主任監察員 3,100 元、管理員 2,500 元。
(四)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11 月 25 日)至選務作業中心指定處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開票所期間,得申請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
(五)經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工作完成後可憑派令向機關、單位申請補假 1 天。(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未發生任何疏失,圓滿達成任務者,可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獎勵標準予以敍獎。
四、請貴機關、學校於本(111)年 8 月 31 日前,按所推薦人員戶籍所在地,依附表一按照本縣各鄉(鎮、市)別分別繕造名冊 2 份, 1 份送各該鄉(鎮、市)公所、 1 份服務機關、學校留存。推薦名冊須經首長(主管)及人事或承辦人員簽章後(非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不宜混淆遴薦)分送遴薦鄉(鎮、市)公所(選務作業中心)。
五、貴機關如已受理本縣所屬鄉(鎮、市)公所函請協助招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無須重複辦理。
六、本(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