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 111 年 2 月 7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110000812 號函及考 試院、行政院同年月 25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1100013091 號、 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04113 號令辦理。
二、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 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參見總統府網 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