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 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勵計畫」辦理。
二、 110 年度族語認證獎勵對象:
(一)參加 110 年度第 2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取得中級(含)認證以下合格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二)設籍本縣四個月(含)以上,參加 110 年度第 2 次族語認證,取得中高級(含)認證以上合格者。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 110 年度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 4 月 20 日止。
(二)申請文件:
1、中級認證以下: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期限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送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彙辦,統一請獎,逾期視為放棄。
2、中高級認證以上: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以紙本郵 寄或親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申請族語認證獎勵):
(1)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請雙面列印)。
(2)110 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領據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 獎勵。
(三)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四)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五、請申請人確實依照申請表(檢附之證明文件)檢核申請表件, 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https://ab.hl.gov.tw)-最新消息-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公告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