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6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12701579A 號函辦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合先敘明。
三、教育部為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協助各學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 3 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師資,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及「專業種子師資培訓課程」,銜接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才,協助各級學校達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目標。
四、依據教育部旨揭計畫「種子師資培訓證明書」申請流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 5 年,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得申請展延」,請貴校提醒取得 106 年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須依旨揭流程說明,辦理展延證明書事宜。
五、旨揭流程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網」:( 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種子師資文件」。
六、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控研究中心葉庭岑小姐,電話: 03-2654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