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第 4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 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 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 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 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 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 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 46 條所定人才庫遴聘。第 46 條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 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二、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學者專家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 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 聘,請貴單位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 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相關人員,各類專家 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請優先推薦;相關資 格條件,請詳見推薦表備註;另囿於時效及未來申評會、 再申評會召開順遂,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推薦至少 10 位專家學者,俾充足人才庫。
三、檢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 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及同意書各 1 份,請於旨揭期限將推 薦表、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掛號」逕寄「國立二林高 級工商職業學校」 (免備文),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電傳至 florachen@mail.edu.tw 。 四、如有資料填寫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 學校吳秘書 (聯絡電話: 04-8962132 轉 302)。
請有意申請之教師於 0511 前親至輔導室,領取申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