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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室 黃俊仁 - 一般公告 | 2022-06-29 | 點閱數: 195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6 月 21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10060252 號函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 年 6 月 15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1701188 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 2,800 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三、該會分別於 97 年、 98 年、 103 年、 106 年及 108 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敬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四、茲列舉飼養、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樣態供參: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因主管業務性質,供觀光休閒、試驗、研究或保育所需而飼養,如相關研究試驗機構、農場、牧場、公園、國家公園、風景區、文化園區等。

(二)國、公、私立各級學校(大專院校、高中(職)、中小學等)相關場域,醫學、獸醫、生命科學、生物、動物科學、畜產、水產、海洋、動物、植物、森林等相關院、所、科系及各實驗室(中心),與附屬試驗農、林、漁、牧場為教育、研究、保種需求所飼養。

(三)國、公、私立自然科學、海洋、生物等博物館(含附屬鳥園、水族館、生態園區等)及動物園,為教育、展示所飼養。

(四)各中西醫療、醫學、藥學、藥理、檢驗等機構或公司團體為試驗研究所飼養(例如靈長類)。

(五)個人、民間公司團體(如觀光農場、遊樂區或主題樂園附屬動物園)、寵物、水族、兩棲爬蟲販售業者所飼養。

五、另屬下列情形者,無須辦理登記:

(一)已依野保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核准保育類野生動物研究利用,於研究後當場釋放或短期研究後野放者。

(二)因野生動物救傷等原因短期收容後,可能野放或移至其他單位長期照養者。

六、另依野保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七、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自然保育網( 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 );檢附前揭公告名錄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主辦單位連絡電話表 1 份,有關申請登記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野生動物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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