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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黃瑞琪 - 法令章則 | 2022-08-15 | 點閱數: 237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由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訂定發布,迄今歷 經四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茲為使客語能力認證之基礎及架構更為完善,

各級認證試題之 整體信度、效度更具一致性,本會參考 CEFR (歐洲語言學習、教 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標準制定分級制度,並將賡續完備客語能 力認證制度基礎級及專業級,爰擬具本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第十 一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客語能力認證方式,以滿足考生之多元需求。(修正規定 第六點)

二、 有關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條件,係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經 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於各年度各等級認證簡章公告, 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

三、 取得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者,欲擔任客語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之相關規定,已規範於教育部所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詳細表格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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