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12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10088512 號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 年 9 月 7 日環署化字第 1118116801B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旨揭公告於 109 年 10 月 30 日公告施行,並於 110 年 8 月 20 日修正。本次為第 2 次修正,新增新興精神活性物質 1,4-丁二醇及海罌粟鹼,與硝酸鈣、硝酸鈉等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等共 15 種物質,將其分三類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訂定不同管制強度及運作方法,爰進行本次修正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