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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對象:本縣各級學校,分為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3 組,且於 5 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教育部「孝親家庭楷模」表揚者。
- 選拔標準: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長慈、幼孝」之精神,其慈孝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
- 選拔方式:自我(他人)推薦、學校初審及複審。
- 初審(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 複審:由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邀請各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或家庭教育輔導團成員)組成。
- 獎勵與表揚:
- 獲獎家庭楷模致贈獎狀及禮券(面額新台幣 2,500 元整)各 1 份。
- 獲獎家庭之優良事蹟經當事人同意授權者,將供作教育宣導。
- 各學校提送之推薦人員,倘經評未獲獎者,各級學校仍得於校內辦理獎勵及表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