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4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10096953 號函轉勞動部 111 年 9 月 3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2007 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協助精神障礙者就業,整合網絡資源,增進就業服務量能,訂定旨揭計畫。
三、本項計畫所指精神障礙者為年滿 15 歲以上有就業需求及意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且「ICD 診斷」欄位之代碼為【12】。
(二)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證明。
四、於服務此類學生,倘有需要就業準備相關資源(如職業心理測驗評量、職業輔導評量、職涯規劃等)時,可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轄各分署提供協助。
五、檢附勞動部來文及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