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1 年 11 月 4 日環署化字第 1118120866D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並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本次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定,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及標示現況,參考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管理規範,爰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二)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三)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