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4 條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 17 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二、本會已發起之「教師待遇包括特殊教育加給等之調整,教育部應與全教產協議」網路附議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應訂定人數上限」網路附議案均與資源班教師有關,敬請協助。
三、檢附網路附議之 QR-Code 條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