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本要點)第 3 點及「全國藝術競賽補助申請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經查本要點第 3 點規定:「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藝術教育競賽:1、交通費:補助學生每人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點之費用,離島地區學生並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2、膳雜費:學生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三、次查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略以:「補助原則:(一)僅補助團體組,並以實際報名到場參賽學生人數計算(不含指導老師)。(二)交通費: 1.以學校至比賽地點按火車〔莒光〕或客運往返計算;採租車方式申請補助不超過前揭計算總金額內為限且每部車以 25 人以上為原則;於所在地參賽之單位,每生補助交通費 50 元。 2.離島〔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縣市,則核實補助來回機票、東部縣市(含宜蘭縣)至西部或西部縣市至東部參賽者每生補助膳宿費 700 元,以 1 日為原則,補助膳宿費者不再補助膳雜費,惟離島地區學生因其比賽場天次情況特殊者,得實列簽補,以不超過 2 日為限(租車亦同)。……(三)膳雜費:每生補助 100 元。」
四、倘若貴校已報名參加旨揭競賽,請依上開規定及實際報名參賽人數,填具「111 學年度全國表演藝術競賽決賽補助經費申請表」(以下簡稱經費申請表),並於 11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前函送經費申請表正本至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彙辦,併請同時寄送電子檔至 moe@lths.tc.edu.tw(電子檔請於 112 年 1 月 18 日前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五、考量旨案經費預算有限,核定金額仍需視各校申請狀況核定,為使經費更有效運用,各校執行率將納入日後相關申請補助參據;相關問題請逕洽嶺東高中藝術教育活動專案辦公室(04-23898940 分機 69 、 71)。
六、檢附「注意事項」及「經費申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