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即日起請至差勤系統線上完成填表,列印簽 名送至人事室即可。申請表操作流程【差勤系統 → 各 項費用申請 →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 填表 → 列印 → 簽名 → 繳交人事室】。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以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 1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2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3 、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 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25,25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領取私立高中學雜費補助〈目前金額為 5,000 元〉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若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不在此限。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標準如屬減免學雜費性質者: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惟如實際繳納數額高於補助標準,則依補助標準核給;又如實際繳納數額低於補助標準則僅能依其實際繳納數額「學費」加「雜費」(不含實習實驗費、平安保險費、班級會費等其他項目)減去「部分減免學雜費金額」。